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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最新通报

蚌埠日报 2023-09-07



关于2022年度第一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的通报

今年以来,为提高知识产权执法办案水平,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怀远县某米业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12月,怀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怀远县某米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装车的“金皖糯”米,包装袋标识为蚌埠市香飘飘粮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金皖糯”,该商标注册人为蚌埠市香飘飘粮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供述,该批大米是受委托加工,但当事人提供不出委托加工合同等证据材料。当事人未获取商标注册人特许使用许可,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现场共发现该批侵权大米105袋,合计5250斤。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查看当事人发货票据、市场调查及当事人供述,确定该批大米货值金额10132.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怀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侵权糯米105袋、包装袋118只,并处以30000元罚款。


02五河县某百货超市销售假冒“龙口粉丝”案

2022年7月6日,五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对五河县某百货超市现场检查。经查,该超市购进夏邑县何营乡龙顺粉丝厂生产的“正宗龙口粉丝”15袋,至检查时已全部售出,举报人所购买的“龙口粉丝”正是该超市销售。五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要求其提供合法取得该批商品的证明,该超市未能提供。


当事人销售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龙口粉丝”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五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2000元。


03某商行侵犯“八公山豆腐”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案

2022年5月31日,固镇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农贸市场日常巡查中发现,某商行货架摆放有1箱(36盒/箱)康霸牌八公山内脂豆腐对外销售。经查,该商品生产地址为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马城村81号,不在八公山豆腐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不属于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该商行销售擅自使用八公山豆腐名义商品的行为,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八公山豆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构成销售冒用地理标志商品的违法行为,固镇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销售的侵权豆腐,合并罚没金额1912元。

04蚌埠市蚌山区某服饰贸易商行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商品案

2022年3月16日,蚌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对某服饰贸易商行进行执法检查。当场查获图案为北京冬奥会“冰墩墩”的工牌卡套29个;挂件造型为“冰墩墩”,手绳标识文字为BEIJING 2022 (图案)五环的手绳挂件7个。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所售涉案商品奥林匹克标识权利人许可相关文件证书。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工牌卡套、手绳挂件等涉案商品是购自外省某批发市场。因涉案商品进货价均为8.5元/个,明显低于正品市场价,故销售者理应知晓其为侵权产品。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未履行查验义务,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蚌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商品工牌卡套29个,手绳7个,对该商行处以罚款1000元。


05某水产馆擅自使用“沱湖螃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案

2022年9月26日,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某水产馆于2022年8月26日在抖音上发布了“只有正宗的沱湖大闸蟹才能拥有这样的蟹黄”的内容。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的某水产馆及库房内,有用于盛放蟹类产品的保温袋,保温袋上标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产品”、“PGi”“精品大闸蟹”等内容的标志。经查,当事人所购进销售的蟹不是安徽省五河县沱湖乡辖区内水域的螃蟹,且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标志的允许使用或授权销售的相关证明。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没收其违法销售的产品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保温包装袋230只,合并处以罚没款2624元。


06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2年3月14日,禹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内的小型游乐场冰雪世界开展检查。检查中发现游乐场外墙绘有“beijing2022”奥运会五环标志以及“冰墩墩、雪容融”奥林匹克标志,现场未能提供奥林匹克权利人相关授权许可文件。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禹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罚款人民币2000元。

07某贸易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2021年12月14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线索,依法对某贸易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站上销售的啵乐乐儿童牙刷的“产品属性”的页面上标注了“专利类型:外观设计专利”,但未见专利号,相关产品也无专利标识。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电子取证。当事人发布的“产品属性”页面的性质属于产品说明书等材料,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设计称为专利设计,使公众将所涉及的设计误认为是专利设计。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相关规定,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没款共计109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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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蚌埠日报社 综合蚌埠市市场监管局

融媒体记者:何沛

编辑:徐捷

校检:司从建

审核:朱素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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